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明确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前,三部门再次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2017年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上述2017年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三部门要求,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通知还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双创”,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3年时间内,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如何确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通知》表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总原则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两目录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此外,《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等5类项目和企业,进口该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对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该目录中所列设备,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创业就业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扶持企业稳就业存量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对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进行帮扶,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用工稳定,不出现规模性的集中裁员减员,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
鼓励创业扩就业增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创业创新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扩大就业容量。
加强培训提就业能力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加强对失业和下岗转岗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应对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可能带来的失业风险,支持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转换。
夯实保障兜就业底线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为可能遭遇失业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支持,织密织实社会保障安全网,兜底民生底线。
关于做好2019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促进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各地各高校要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就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降税减费等优惠政策。要加强与中小微企业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招聘信息,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招聘,进一步办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实施意见
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在贫困乡镇、村建设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扩大就业容纳能力,及时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帮扶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可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引领等创业帮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为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房屋物业水电费减免。对积极安排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吸纳农民工等人员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评选范围。
降本减负
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相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二是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三是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宣传,明确降价政策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四是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各地电网企业要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切实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部署各级电力公司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直接结算。六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主体责任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
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构建全省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融资政策
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加大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推广“一次授信、多次发放”的再贷款发放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的综合成本。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与工商、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直联,以信息化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动态调整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上市考核力度,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继续推进落实“政银保”融资工作,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积极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保单融资。
鼓励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并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服务情况。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选取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省财政科技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增信资金,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池。
支持各类金融主体落地发展
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
推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租赁、基金、期货等金融业态向雄安新区、石家庄市和其他重点城市布局,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挥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等引导基金的作用。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自2019年起,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互助、银行支持、市场运作、安全有偿”的原则,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推动建立由政府、银行、企业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应急性流动资金的短缺难题。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建成集合金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行政执法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有效解决银企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
夯实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立完善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
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将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围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部开发等重点区域,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进企业绿色化技术改造。结合县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突出地域特色主导产业或产品,聚焦食品、建材、纺织、轻工、机械等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技术和装备,实施能效、水效和环保提升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源资源消耗少的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产业绿色协同链接,促进县域范围内企业、园区、行业间协同共生,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
同时,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结合县域市场特点,支持打造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农村能源服务、水处理、废物处置骨干企业。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积极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探索融资租赁等新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等节能环保领域市场化机制发展。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的绿色管理体系。推进建设一批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为主要方向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通知》明确,各级农业银行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在信贷决策中,将绿色发展有关要求作为项目准入的硬性约束条件,将环保评估内化到信贷审批流程中。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格新增授信。对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控等方面违法违规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各级农业银行应视情况采取督促整改、压缩退出、清收处置等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在总行信贷授权规定范围内,针对县域工业绿色发展项目需求开展动态授权,对绿色、循环、低碳相关经济领域予以政策倾斜,重点服务节能环保技术优、扶贫带动效果好、示范引领效应强的新兴产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银行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出台适应县域企业客户的节能节水未来收益权、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探索县域工业绿色发展的信贷投放新增长点。
其他政策
关于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今日联合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为保障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提出五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建立工信、发改、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分类指导,保障顺利实施。
二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中小企业营造与大型企业平等的市场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融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融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连续三年支持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加快形成“产业创新+孵化”的共生共赢机制。
四是加大融资支持。推动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支持。此外,还将开展专项行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五是加大宣传推广。组织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模式交流,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例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在税收和商品清单方面的情况,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增;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来源:河北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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